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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江春鳳 - ☛園務訊息 | 2019-07-03 | 點閱數: 620

臺南市東山國小附設幼兒園 108學年度第 1 學期收費明細表

施行日期:1080801日至1090131日止
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
 

二、108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
(一)大班10292日至10391日。

(二)中班10392日至10491日。

(三)小班10492日至10591日。

 

三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1學期自108830日至109120日止;

 

四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

(一)第 1學期

收費項目

期間

3

(學齡)

4

(學齡)

5

(學齡)

備註

學費

一學期

3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。

雜費

4.76個月

476

476

476

100元*4.76個月=476

材料費

4.76個月

1,237

1,237

1,237

260元*4.76個月=1,237

活動費

4.76個月

809

809

809

170元*4.76個月=809

午餐費

4個月又 14

3,182

3,182

3,182

8月( 33元/天*1 天=33 元)+9 、 10 、 11 、 12 月( 680 元/月*4 個月=2,720 元)+1 月( 33 元/天*13 天=429 )合計 3,182

點心費

4個月又 14

3,760

3,760

3,760

8月( 40元/天*1 天=40 元)+9 、 10 、 11 、 12 月( 800 元/月*4 個月=3,200 元)+1 月( 40 元/天*13 天=520 元)合計3,760 元

學期收費總額

9,464

9,464

9,464

 

交通費

一個月

單趟    / 雙趟   

 

家長會費

一學期

 100

 

保險費

一學期

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

 收費區間:10881~109131

 

 五、退費基準:
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          1、學費、雜費:

         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
         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
        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
        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
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
六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七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(依據臺南市東山區東山國民小學學校午餐退費要點)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八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(依據臺南市東山區東山國民小學學校午餐退費要點)、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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